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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人因工程學會章程

82年2月14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84年4月21日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86年2月22日第五次會員大會修訂
105年3月26日第二十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110年3月20日第二十八次會員大會修訂

113年3月9日第三十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人因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提升國內人因工作學術研究及相關技術水準,並促進國際人因工程相關研究之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次:
一、國內人因工程學術、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服務事項。
二、促進國際人因工程學術、技術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三、有關人因工程刊物之發行。
四、其他與人因工程有關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或從事人因工程有關工作者,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凡公私營機構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權利。
三、凡對人因工程學術或技術有特殊貢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四、個人會員如具學生身分,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第七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但應於兩個月前預知。
第十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與學生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永久會員於學會通知參加當年度會員大會後,未委託代理且未出席者,經理事會審定通過後,不列入法定出席人數。已書面委託代理者,仍列入法定出席人數。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經出會或退會者,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次: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及監事之選舉得使用通訊選舉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次: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次: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定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會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五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次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制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之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以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次: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五百元,常年會費新台幣四千元。永久會費一次繳納新台幣八千元。學生會費免收入會費。
二、團體會員之入會費新台幣三千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五千元。永久會費一次繳納新台幣五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入支出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中華民國人因工程學會 會士遴選辦法】

為表揚對人因工程學術或實務方面有重大成就及推動本會會務有傑出貢獻者,學會在此廣邀會員先進們踴躍提出申請本學會之會士。
有意申請之候選人需經學會會員五人以上會士二人以上推薦,申請時請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一) 履歷表
(二) 推薦函
(三) 相關傑出事蹟說明
(四) 其他有利審查之個人資料


申請者請於每年10月31日前以郵件、傳真或Email方式向學會提出申請資料,詳細辦法以及申請資料表(PDF及Word)請參考附件說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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